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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
2016-11-18 09:09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校级电子公告服务平台是由网络信息中心开发构建的,并由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其服务宗旨是创建一个大家能够进行学术研讨、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场所。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校级BBS监督管理工作应由校党办负责,BBS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施管理职能,在复杂情况下,学校党委对本站所涉及的讨论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条 其他单位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应经学校相关部门的同意,并进行备案。 

第六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站长由校级BBS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任命,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并拥有BBS站全部版面的管理权限,各版主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由站长任免,报校级BBS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核实方能成为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条 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用户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紧急情况下,网络信息中心可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各BBS站点如果未履行本规定第八条、十条、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五条 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网络信息中心只是学校的一个技术部门,只应提供校级BBS的构建和维护工作,保证该服务的正常运转,不具有行政和业务上的处罚和管理能力,同时为了提高校级BBS的管理力度和管理效率,该职能应由学校党委来完成。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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