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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2016-11-18 08:5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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