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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家属区计算机网络上网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8 09:10  

第一章 总则

长春大学家属区指长春大学校园网覆盖范围内的本部家属区和西校区家属区。 

第1条 为规范长春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家属区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校园家属区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长春大学家属区网络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长春大学家属区计算机网络是由长春大学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春大学教学和科研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针对长春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5条 长春大学家属区网络由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管理和接入控制。 

第6条 网络维护的人员,在网络信息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家属区各楼宇内有关网络的管理、维护和咨询各项事宜。 

第7条 家属区网络的维修、维护与运行控制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8条 家属区网络的运行管理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家属区网络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家属区网络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和服务部门  

与家属区网络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家属区网络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督家属区网络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家属区网络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维护人员开展工作,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9条 维护人员是网络信息中心的派出执行人,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家属区与校园网络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 

第10条 家属区网络所在各楼的设备的安全和供电,由网络信息中心正式委托家属区楼宇管理单位保障。家属区楼宇管理单位对此应予配合。  

第三章 接入

第11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家属区楼宇中的用户,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校园网。 

第12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13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家属区网络之前,必须首先填写协议书,到网络信息中心指定地点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接入,成为合法用户。 

第14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上网资源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第15条 家属区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家属区网络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 

第16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17条 任何家属区网络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家属区 

网络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向所在楼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事先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网络信息中心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接网运行。 

第18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 

第19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 

第20条 网络信息中心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在网上公布。对于网络信息中心的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21条 家属区网络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家属区网络或通过使用家属区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家属区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22条 家属区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家属区网络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家属区网络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就其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员咨询。 

第24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5条 家属区网络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网络信息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要证据。 

第26条 家属区网络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家属区网络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长春大学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27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家属区网络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家属区网络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网络信息中心投诉。  

第28条 家属区网络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29条 家属区网络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30条 网络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信息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31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32条 网络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33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34条 对于损坏室内终端盒和线缆者,应进行经济赔偿。室内终端盒按成本价赔偿50元,线缆、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赔偿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35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强行中断其网络连接线或信息服务并令其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网络信息中心。 

第36条 网络信息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属区网络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管理员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由网络信息中心交由相应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37条 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的,由网络信息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网络信息中心给予撤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38条 本办法由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3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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