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建设内容,规范校园网虚拟化云服务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虚拟化云服务是指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校园网数据中心提供的WEB等应用虚拟存储空间,以及应用发布运行环境。
第三条 虚拟化云服务对象是长春大学校内各单位,暂不面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虚拟化云服务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发布,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目的,不得用于所申请用途之外的用途。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虚拟化云服务需申请注册,不再使用服务需申请注销,注册、注销需按照中心公布的流程办理,并由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中心不受理其他方式的申请。
第六条 使用虚拟化云服务的WEB应用必须注册长春大学域名。
第七条 虚拟化云服务所提供的WEB应用发布运行环境及存储空间由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WEB应用程序、数据的管理、维护、备份及安全由使用方负责,因程序、数据导致的安全问题由使用方负责处理,在安全问题未彻底解决前,中心将停止虚拟化云服务。
第八条 虚拟化云服务使用方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承担完全责任,须保证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责任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虚拟化云服务使用方必须如实登记负责人、管理员信息,如有变动须由负责人或管理员及时向中心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 使用虚拟化云服务的WEB应用不允许提供论坛、留言板等匿名交互功能。
第十一条 虚拟化云服务使用方所上传的程序、数据必须是正式版本,严禁利用虚拟化云服务进行WEB应用的开发及测试。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各规定的,中心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虚拟化云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向该使用方提供校园数据中心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1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