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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计算机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16-11-18 08:4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长春大学计算机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的管理,促进学校网络直播的开展,满足学校师生教学、科研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直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计算机(有线或无线)网络将卫星信号、电视信号、现场采集的视音频信号以及其它形式信号,发送到整个校区或校外教学单位,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师生文化生活及相关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10)虚假的信息; (11)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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