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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校园网络管理条例
2016-11-18 09:00   审核人:

一、长春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为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二、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管理部门和校保卫部门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对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a)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b)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c)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3.盗用他人帐号; 4.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三、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院(系)、处(室)、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院(系)、处(室)部门级资源进行管理,各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系统进行管理。 

1.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学校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2.各入网单位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长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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